其他非初创型中小型、微利型、就业型企业可视情予以适当扶持。
第九条 经市创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创业基地,主要采取对入驻基地企业补助经营场所租金的方式给予扶持。
吸纳初创企业50家以上的创业基地,当年可对入驻基地的企业给予共计50-100万元的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吸纳初创企业20-50家的创业基地,当年可对其入驻基地的企业给予共计30-50万元的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单个企业年租金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入驻市级创业基地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由创业基地提供经营用房,经审核认定后,第一年按每月900元、第二年按每月700元给予租金补助,并从专项资金中支付。按照本条第二款申请了租金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款政策。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资助的,每个项目扶持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首期拨付审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在项目正式投产(开业)并形成业绩后即予拨付。
大学生以创业项目为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信机构融资的,本专项资金在所争取资金或融资总额的10%以内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0万元。
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科技项目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由市和区、县(市)科技部门分别给予上级资助金额30%、20%配套;对获得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资金支持的,给予5-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资助。
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一项支持。
由市创业富民领导小组牵头,每年评选30个市级大学生自主创业成功典型,每个给予5-8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追加投资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 大学生在创业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所自主创办企业的,两年内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第一年按每月800元、第二年按每月600元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由各级创业办牵头,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建创业导师团,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对创业导师团成员,根据个人工作业绩适当给予工作奖励和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范围,且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能保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足额纳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专项资金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初次创业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