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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09〕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维护国家尊严和树立鞍山老工业基地新形象的高度认识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按照单位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工作责任部门,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负责回收的单位对回收的国旗要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
  三、工商、质监、环保、综合执法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回收和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期要精心组织,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含下属单位)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一次回收处理,并认真填写《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情况报表》,于2009年12月15日前报至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联系电话:2251080,传真:5532825

  附件: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情况报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情况报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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