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游艺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信用档案和巡查制度。营业期间,从业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
(四)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五)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
(六)游艺娱乐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中英文双语应急广播。
(七)游艺娱乐场所的变配电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应当做好记录。
(八)在综合楼宇内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应执行《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规定。
(九)游艺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六、各司其职,依法打击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一)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要全面清查游艺娱乐场所中游戏设施设备所负载的文化内容,检查场所内的标志、游戏方法说明和游戏内容等是否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对游戏项目含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游戏设施设备或在禁止时间营业的,要依据条例予以处罚,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游艺娱乐场所要坚决取缔;发现涉嫌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和有赌博行为的场所时,要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区(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全面检查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监控录像留存、保安人员配备等情况。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要依法予以取缔。在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中,对需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需通报文化、工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