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审批工作,坚持谁受理谁把关、谁审批谁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开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受理程序、受理材料及审批结果,明确告知准入机型机种,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工作透明、政务公开。
(三)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联合开展针对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无证照经营、带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
(四)申请人在正式提出设立游艺娱乐场所行政许可申请前,可以就场所位置、营业面积、消防等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咨询。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五)相关行政部门就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申请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等内容进行公示。
(六)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七)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游艺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八)游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九)游艺娱乐场所添置的新游戏设施设备,必须为依法生产、进口并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并公布的产品。
五、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游艺娱乐场所安全经营行为
(一)游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安全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二)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文明、规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