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3.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内,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
(3)学校、医院、机关内部、毗连区域及其周围,相互最小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200米;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4.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5.营业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通道间距应符合消防有关规定。
6.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使用游戏设施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进口的,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并公布的产品。
7.游戏、游艺应严格实行分区经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区域和电子游戏专营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警示标志,并设专人专岗管理。
8.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9.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在《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延续,行政机关将视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将办理其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二)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在不低于我市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在综合考虑地域区域经济差异的基础上,提出本区(县)游艺娱乐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等条件,因地制宜,差别设定。各区(县)自行规定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立条件应与本区(县)总量与布局规划一并上报市文化局,待批准同意后方可施行。
四、严格把关,依法开展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
(一)严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开展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