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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原则,科学制定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

  (一)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原则,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通知》要求,制定我市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各区(县)根据《意见》要求及本区(县)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市场需求、消费习惯、监管能力、监管实效和社会反映等因素,制定符合地区发展需求的总量与布局规划,经本区(县)政府同意后,于2009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文化局。

  (三)市文化局将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科学布局,形成《北京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试行)》,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下达,各区(县)按此规划组织实施。

  (四)我市将开展对游艺娱乐场所集中清理整顿,取得实效后方可按照总量和布局规划开展审批工作。对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区(县),市文化局可调整或停止其总量和布局规划的实施。

  (五)北京市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各区(县)总量与布局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游艺娱乐场所建设情况,于修订年8月底前向市文化局申报。

  三、因地制宜,严格设定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

  (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市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开办游艺娱乐场所或在游艺娱乐场所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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