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以县为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
五、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辍学率严重超标、基本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严重不足、有D级危房、学校因合格学校建设负债、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能认定为合格学校。
1.对评估认定合格的乡镇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初中学校,由市州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适当时候统一公布合格学校名单。对评估认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合格学校标准的,要合并或撤销。
2.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重要依据。
3.各市州2009年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结果与省级抽查结果30%以上不相符的,整个市州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由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重新评估后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抽查认定,且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工作2009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一等奖。
六、工作要求
1.本次抽查不召开专门的汇报会,但县(市、区)政府要提交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和对学校评估(或初评)的意见及相关佐证资料,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提交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和对所查学校的督导评估意见及相关资料,各项目学校要提交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和自查报告。
2.对县(市、区)抽查结束时召开意见反馈会,参会人员为:市州教育局和教育督导室负责人,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3.抽查期间,双休日照常工作,请有关单位和学校提前做好安排。
4.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应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
5.严格执行督导评估有关廉政纪律规定,接待工作一律从简。
6.请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共同参与省里的抽查。
七、其他事项
抽查的对象、内容和验收标准仍按《关于做好2009年度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湘政教督通〔2009〕84号)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