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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小麦粉等部分食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一)承检机构在样品检验结束后,应将检验结果及时通知受检单位;对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3天内要立即告知经销及生产企业(当面送达或挂号信寄达),并要有反馈、确认凭证。同时,在2天内将检测结果通知单上报市局质监处,由质监处转相关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且说明理由,逾期不再受理。承检机构不能直接受理受检单位的复检申请。受检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三)复检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
  六、检测经费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检测费用由市局拨付,不得向受检企业收取。
  七、汇总要求
  本次监督抽查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当将抽样凭证、检测报告单(2份)、监督抽查汇总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材料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局质监处。除抽样凭证和检测报告外,其他材料必须用磁盘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按时送达(市局监督处电子邮箱:zjc@whbts.gov.cn)。
  八、结果处理
  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市局将统一向社会公布。对于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和拒检的企业,负责后处理工作的质监分局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湖北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工作。
  九、工作纪律
  (一)承检机构及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秉公办理、不徇私情,保证抽检工作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借监督检查之机向企业吃、拿、卡、要。
  (二) 监督抽查事先不得通知受检企业,不得以定期检验、委托检验代替监督抽查。
  (三)承检机构未经市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检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评比、推荐、发证、监制活动。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企业有权拒检并可向我局投诉,市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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