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小麦粉等部分食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分局,武汉质检所,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决定对全市小麦粉等部分食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监督抽查范围为全市各质监分局已建档的小麦粉、大米、挂面、食用油、糖、饼干、罐头、果冻、速冻食品、茶叶、代用茶及含茶制品、黄酒、露酒、蜜饯、水果制品、炒货及坚果制品、水产加工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各受检单位要依法接受抽查,不得拒检,否则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产品质量不合格论处,并予以曝光,同时按《
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六条进行处罚。本次监督抽查由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各分局要协助做好抽样工作。
二、监督抽查时间
2009年10月12日至2009年11月30日。
三、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和检验指标为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总局公告2008年第83号)。未纳入规范范围内的产品,可依据企业执行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其中小麦粉重点检查溴酸钾、滑石粉、过氧化苯甲酰;
水发水产品重点检查甲醛。
四、抽样要求
(一) 承检机构到受检单位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主动出示本文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和抽样单,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制取样本,保证样本的科学性、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抽样完成后,抽样单必须逐项清晰填写,由抽样和被抽样单位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9〕11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武政办电〔2009〕5号)精神,本次监督抽查的样品仍由企业提供。
五、检验结果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