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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按照下述工作程序起草、审查、决定和报送登记:

  (一)起草单位依据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起草规范性文件,并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报厅办公室核稿。

  (二) 厅办公室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 政策法规处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向厅办公室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文件起草单位和办公室应当认真采纳政策法规处的审查意见。办公室或者文件起草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交厅办公会讨论。

  (四)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厅办公室提请本厅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厅主要负责人签署。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五)规范性文件经厅办公室编号后,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印制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4份并加盖公章,并连同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依据等文本资料1份于3个工作日内送交政策法规处。

  (六)政策法规处经复核后起草报送登记报告,经厅领导签署后,连同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文本等资料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登记。

  第八条 省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补充。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的,起草单位不得再改动,并按照发文规定印制和发布,并将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标注于文件首页的左上角。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未取得登记号前,起草单位不得发布文件。

  省政府法制办经过审查不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和实施。

  第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办在省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政府公报公布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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