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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办发[2009]7号)


机关各处、部、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我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报送登记工作,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水平,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湖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报送登记工作,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水平,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起草的,由本厅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本厅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调研和论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通过网络及报纸等媒体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者公众对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有重大分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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