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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煤矿除外)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4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

  省安监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书记1名,正处长级监察专员4名,副处长级监察专员4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监局和省卫生厅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监局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研究拟定并下达全省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办省人民政府与省煤炭厅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三)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承担。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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