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九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增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五)增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