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西省工伤保险调剂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山西省工伤保险调剂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九日
山西省工伤保险调剂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省工伤保险的抗风险能力,真正发挥工伤保险在抵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时的调控功能,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及《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调剂金是由各统筹地区(单位)按规定比例上解到省级集中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各统筹地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工伤保险调剂金的构成:
(一)各统筹地区(单位)按规定上解的工伤保险基金;
(二)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筹集:
(一)上解比例:工伤保险调剂金,按各统筹地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4%的比例上解,具体比例视各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和调剂金余额情况确定。
(二)任务核定: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统筹地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报表,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当年上解调剂金数额的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5月30日前下达本年度各统筹地区(单位)调剂金上解指标。
(三)上解程序:各统筹地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上解金额,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解的工伤保险调剂金上交到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