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矿产资源审批处。
组织编制实施全省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承担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矿山企业新增后备资源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审查、报批、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发证、价款征收工作;负责审批发放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勘察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负责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和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管理;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省境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项目;组织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五)矿产资源储量处。
对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综合管理,拟定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六)地质环境处。
编制实施省级地质环境综合规划,组织全省地质环境调查;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指导地质公园保护与建设;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网站的统一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下水勘查的监督和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七)科技和对外合作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国土资源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国土资源对外合作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省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的工作;承担全省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重大法制宣传活动。
(十八)开发区土地分局管理处。
指导、检查省国土厅派出各开发区土地分局的工作;调查研究开发区土地的需求情况;承办各土地分局上报的土地审批等事项;督促各地分局完成厅交办的工作任务;组织各土地分局间的信息及工作交流。
(十九)应急保障处。
负责拟定国土资源信访、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负责接待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和厅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协调落实工作;负责信访案件的转办、督办;负责信访统计、汇总,进行信访信息分析;指导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承担省厅机关应急(政务)值班工作;组织本系统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制定应对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应急体制、机制建设;协调指导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培训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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