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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负责省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全省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并组织落实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及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定全省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省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管理省国土厅派驻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十七)负责对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的管理。

  (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厅设19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新闻发布、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治理、后勤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工作;管理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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