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上述贷款管理指标中涉及“笔数”和“金额”双重标准,在计分时采取双重扣分原则。
五、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以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平均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满分5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增速小于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平均增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基础分=50/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平均增速×被评估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增速
(二)附加分评定标准(附加分50分)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加20分。
2.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优惠利率的,加10分。
3.金融机构建立专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部门的,加10分。
4.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发放贷款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加10分。
六、关于助学贷款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以全省助学贷款平均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助学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省助学贷款平均增速的,得满分5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助学贷款增速小于全省助学贷款平均增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基础分=50/全省助学贷款平均增速×被评估机构助学贷款增速
(二)附加分评定办法(附加分50分)
1.助学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加20分。
2.对助学贷款提供优惠利率的,加10分。
3.被评估金融机构与教育部门建立助学贷款长期合作机制的,加10分。
4.推出有生产性贷款辅助的助学贷款,加10分。
七、关于节能减排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贷款在考核期内基础分计50分,存在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提供贷款的,基础分以0分计。
(二)附加分评定办法(附加分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