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15分)。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和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晋政发〔2009〕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冶金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晋政发〔2009〕17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材料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晋政发〔2009〕20号)精神,对涉及企业兼并重组信贷支持的项目及贷款新增额。每支持一个项目加1分,每增加1000万元贷款加1分,该项得分0~15分。
二、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以全省涉农贷款平均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省涉农贷款平均增速的,得满分5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小于全省涉农贷款平均增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基础分=50/全省涉农贷款平均增速×该机构涉农贷款增速
(二)附加分评定办法(附加分50分)
1.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加20分。
2.对涉农贷款提供优惠利率的,加10分。
3.金融机构建立专门涉农贷款服务部门的,加10分。
4.推出与涉农贷款有关的创新金融产品的,加10分。
三、关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信贷评估
(一)基础分评定办法(基础分50分)
以全省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增速为标准,被评估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省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增速的,得满分50分。
被评估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小于全省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增速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基础分=50/全省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增速×被评估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速
(二)附加分评定办法(附加分50分)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银监局省中小企业局山西银行业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7号)精神,对被评估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