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的《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山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暂行办法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2009年9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为全面客观评估货币信贷政策在山西省的实施效果,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更好地发挥金融在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建立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8〕2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山西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号)精神,结合山西省经济发展战略,决定在山西省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 评估对象、方法及机构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以省级金融机构为单位,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晋商银行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
二、评估方法
(一)本评估方法采用百分制。
(二)每一被评单位可在评估的八项内容中选取得分较高的五个单项作为计分标准,五个单项评估分之和除以5为金融机构总评分。
(三)单项评估分=基础分+附加分
单项评估每项分值最高为100分,其中基础分、附加分各为50分。
(四)对于金融机构初次开展某项信贷业务,出现同比增长率无法计算的问题,此项指标以满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