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当前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和谐稳定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结合我省实际,设立农村环境保护资金,实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鼓励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以奖促治”,推动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严重地区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通过“以奖代补”,鼓励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注重实效,农民受益。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证农民得到实惠;二是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乡(镇)、村也应制定规划或实施方案,将重点项目纳入规划,重点解决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迫切问题;三是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发挥“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资金的引导和鼓励作用,促进市、县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出资出劳治理环境污染和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积极性;四是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制定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管理及验收办法,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整治项目的确定、成效考核和奖励资金的使用及拟命名的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都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