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法规,深入宣传,强化问责,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设。加快我省配套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针对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车辆技术、道路设施与环境、静态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保险、紧急救援与急救等诸因素,制定和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适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章,努力形成较为系统、完善的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
(二)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各地人民政府和宣传部门牵头,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以机动车(职业)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为重点,组织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推进“五五普法”教育,建设交通安全宣传基(阵)地,深化和丰富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等措施,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各地新闻媒体要配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以宣传交通安全政策法规、出行常识、路况信息、事故警示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服务窗口和平台,有效指导和规范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加强对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对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职失察行为,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或两起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或两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实行行政问责。对发生的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要根据事故级别不同,分别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监察、公安、交通运输、工会等有关部门,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道路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事故级别和责任大小,实施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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