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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四)加强机动车安全检验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车辆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设置规划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要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监督,规范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机动车安检机构与车管所的计算机联网,对车辆检测信息数据实时传输。

  2.加强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规程,严格查验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检验,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各有车单位要及时参加机动车安全检验。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和行业自治组织要督促辖区内或所属机动车进行定期检验,提高机动车上线检验率。机动车安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检验标准、检验规程、检验技术规范,依法开展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落实对大型客、货车辆报废解体的监督职责,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机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投入,健全队伍,完善设施,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

  (一)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将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治理、交通科技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执法装备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增加逐步增加。要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营房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予以保障。全省公安交通管理规费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作为全省道路交通管理专项经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二)加强基层公安交警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员密集、交通复杂、事故多发的乡(镇)或干线公路,要合理布建公安交警队伍,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三)加快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按照国家标准,不断完善标志标线、防撞护栏护墩等安全设施。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评审,工程竣工后进行安全设施验收。公安交通管理和安监部门要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高速公路交警队营房建设要与高速公路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交通运输和城建部门要严格道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道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要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制订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定期排查、挂牌督办、社会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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