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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二)加强重点机动车管理

  1.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营运车辆注册严格登记,严格查验,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督促运输企业及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客运车辆定期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监督管理,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对现有长途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以及长期在山区、低等级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车辆,要严格综合性能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客运企业要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出车前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凡长途客车跨区域营运的,客运企业要向驻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严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管理。

  2.加强旅游车辆、校车和单位接送车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所属旅游车辆、校车和单位接送车或租用车的管理,严把驾驶人资质和车辆安全性能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职责的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实行备案制度,建立驾驶人、车辆基础档案,对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3.加强城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公交车和出租车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把车辆安全性能关,并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驾驶员有关情况进行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交车和出租车的监督管理,将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员的违法记录、事故记录定期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档案,严格进行资格审核和岗前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三)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客货运输企业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抓好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档案,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同时加强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安排生产运营任务。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严格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质量考核管理、综合性能检测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管理,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要对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进行通报和限期整改。安监部门要积极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工作,对道路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以及邮政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评估,不断加强企业的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对重特大事故责任企业要列为重点对象进行监控,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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