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晋政发〔2009〕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切实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推动全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现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工作格局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有效整合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力量,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机、安监、质监、教育、卫生、环保、旅游、监察、保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把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单位和人员,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明确。
(四)落实各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和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