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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持证人申请注销或死亡的;

  (二)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三)逾期180日未申请换证或未审验的;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年龄超过规定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六)因连续3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或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3次以上达到20分等原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被撤销的;

  (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和《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件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四)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情节严重的;

  (五)拒载、中途甩客和倒客,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情形。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监管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及相关培训机构的从业行为,建立监管记录,记入监管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料库,并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数据定期进行统计,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积极精简行政程序和相关手续,逐步采取电子化等先进手段,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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