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前1个月公布考试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内容、考试地点、考试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 申请从业资格考试需符合《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主城区从业资格考试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从业资格考试的,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四)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第九条 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百分制,90分通过。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从业资格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通过人员名单和分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公示未通过人员名单和分数,但是应当向未通过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
第十条 从业资格考试结果公示期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异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通过考试的人员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对从业资格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异议人。经审查后确定结果有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审查决定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随车携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