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交委教〔2009〕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交通信息中心:
现将《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需取得《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并通过的,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范围按照区域区分,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规定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设置为理论考试科目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科目,理论考试科目包括出租汽车法规、汽车使用技术、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知识、急救知识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精神文明与服务工作规范等内容;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科目包括车辆安全检视、交通地理及行车线路、旅客急救和口试等内容。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考试命题,但是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地理知识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命题。
第五条 持有效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从业区域,应当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考试,考试内容为该区域的交通地理知识。从业资格证变更考试通过的,换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