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接受申报并提出信用等级建议,并报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审核,杭州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汇总、公示并出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查处信息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相关信息录入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由系统协助进行评分定级。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于每年第一季度在“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示。用人单位对评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于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信用等级复核审查应当以实地检查形式进行,经查实等级评定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定。
用人单位对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复核审查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杭州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申请再核,再核结果为用人单位最终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年度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并经证实用人单位(包括该用人单位各类分支机构、项目部等)在评定年度内有未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信用信息,并足以影响其信用状况的,应对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连续两年被评定为A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填报《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晋升等级)》表。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进行实地复核后,报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审定,可确定为AA级;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被评定为A级,报杭州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审定,可确定为AAA级。
第十六条 被确定为AA级、AAA级的用人单位,后续年度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连续达到A级的,保留其AA或AAA信用评级不变;后续年度中有一年信用等级评定未达到A级的,则按实际评定结果确定等级,取消其AA或AAA信用评级。
第十七条 上一级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有权抽查、复核下一级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做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发现错误的,应及时向做出该定级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提出复审意见。下一级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委员会在收到复审意见后,应当立即组织重新审核,并及时上报复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