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职业培训情况;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具体考核标准:
(一)年度内各期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得分;
(二)年度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被立案查实的次数;
(三)年度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被监察处罚(处理)情况;
(四)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评定的情况;
(五)评定年度内用人单位存在的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第七条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AA、AA、A、B、C、D六个等级和验讫(登记)。评价采用百分制,其中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A级;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5分的,为B级;综合得分45分以上,不足60分的,为C级;综合得分不足45分的,为D级。AAA、AA级须经过申报审核确定。
第八条 上年度劳动保障信用等级C级以上的用人单位,在评定年度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实2次以上的,在评定等级的基础上,最终定级下降一级。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评定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一)查实有拖欠职工工资20万元以上或拖欠职工工资两个月以上的;
(二)具有1次以上被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询问通知书或者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四)因劳动纠纷引发群体突发性事件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五)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
(六)在报送有关书面审查和信用评定材料时,存在瞒报、伪造、篡改书面材料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条 在杭各类分支机构、建筑(装潢、交通、市政等)施工单位项目部、个体经济组织以及经营时间不到一年的或用工人数不足7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仅做验讫(登记)处理;确有需要的,视情况确定管理等级。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划分,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