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质量,保证工程质量,完善《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适用范围:
(一)工程招标控制价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二)工程结构较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且工程招标控制价低于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符合本条第(二)项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应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技术、商务标书评审确定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办法。
第四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活动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五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结合工程实际将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分细则和内容写入招标文件。
第六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