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的通知
(京教民[2009]10号)
各民办高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精神,加强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校应于2010年1月31前按本办法要求到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办理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手续。经备案后的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有义务接受市教委组织的教育业务培训。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高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民办高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选。
民办高校设立、变更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报审批机关备案后依法行使学校决策权。
第三条 民办高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校级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