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吸引国内企业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政策,对符合条件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的内资新能源企业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给予资金支持等政策优惠。
(八)建设产业基地。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县建设新能源产业基地,鼓励基地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研发、中试、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市、区县政府对基地公共建设和重点项目,给予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区县政府可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区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权威检测认证机构合作,建立上海国家级太阳能光伏、风机设备等检测认证中心。鼓励新能源企业开展产品的国际注册与营销,支持企业通过IEC、UL、TUV、GL等国际权威认证。
构建上海新能源技术交流合作平台、标准化平台和培训平台。发挥中介服务等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作用,支持举办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展览、展示和研讨,推介新能源技术和产品,支持发展新能源产业技术咨询、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服务。支持新能源企业制订相关标准,并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资助。支持新能源企业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技术、管理、服务等多领域培训。
四、加大新能源开发应用的力度
(一)组织编制发展规划。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不断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到2012年,规划本市风力发电装机达500兆瓦,重点建设“三岛”(崇明、长兴、横沙)陆上风电基地和“两海”(临港、奉贤海域)海上风电基地,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达50兆瓦。
(二)支持应用项目建设。将新能源重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在规划、土地指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在确保防汛安全等前提下,支持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利用具备条件的近海和沿海(江)滩涂、海塘内青坎等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风电开发利用项目,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征用土地,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鼓励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安装大型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论证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可行性,具备安装条件的,必须进行一体化设计;市建设交通、住宅管理部门结合建筑节能工作,每年安排一批项目。
加快配套电网建设。对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其配套电网项目纳入本市电网建设计划。市电网企业要结合本市智能电网示范工程,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积极提供并网的条件,确保新能源发电全额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