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能源企业投资符合《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
(五)引进高端人才。积极创造条件,引入国内外优秀的行业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重点实施高层次海外人才“千人计划”。引进的人员可根据相关规定优先解决上海户籍、上海市居住证。每年组织评选认定,加大对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资助力度。
从事新能源高新技术转化项目的海外留学生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新能源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强新能源领域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新能源领域的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新能源相关学科和专业。
新能源领域的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可按规定将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企业骨干人员。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设立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借助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增加对新能源领域创业企业的投资。探索设立专注于新能源领域的专业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完善有利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新能源产业的配套机制。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新能源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充分利用现有金融资源,通过战略重组、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加强新能源产业重大项目的信息沟通,有效降低新能源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信贷审批效率,逐步建立金融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有效管理机制。
(七)吸引设立企业总部。鼓励跨国新能源企业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并按《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给予资助与奖励等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