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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设立专项资金。本市设立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实施新能源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重要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对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重要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以上具体通过资本金、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三)鼓励技术创新。新能源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有关规定,由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予以研发支持。
  对新能源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生产母机等装备的项目,或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按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支持和鼓励新能源企业为吸收和创新的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对获得外国发明专利权的,由本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每件一个国家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专利申请费资助(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对企业申请国内专利的,按专利申请费实际缴纳费用资助;获国内发明专利权的,对发明专利的实审费、授权费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费用资助。
  (四)给予税收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新能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新能源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产品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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