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
可再生能源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优化上海新能源产业的创新和发展环境,增强上海新能源产业的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推动上海新能源产业成为支撑和拉动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定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确定重点支持领域和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和智能电网等领域研发、生产和应用的企业和机构。
二、明确发展和应用原则
根据上海的资源、产业、科技、成本等实际情况,上海在新能源产业发展和装备制造上,坚持“立足长远、统筹规划、高端制造、差别竞争”的原则;在新能源开发应用上,坚持“引领水平、体现示范、促进制造、逐步推广”的原则。
三、积极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
(一)制订首台(套)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及中资控股风机制造企业根据《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国家首台(套)政策资金补助。
根据《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风力发电、核电、IGCC、薄膜太阳能电池和智能电网等关键装备,给予资金支持。对个别特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补贴标准可不受最高补贴金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