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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字〔2009〕55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实验室生物安全是保障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健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确保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
  二、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经批准已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对照《规范》要求,按照《山东省甲型H1N1流感实验室评估指标及检查方法》,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报告,经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
  三、严格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的审批
  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应根据当地甲型H1N1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向我厅提出申请,经我厅组织专家进行严格的生物安全评估、批准后方可开展。
  拟开展甲型H1N1病毒实验活动(包括样本检测、病毒分离)的实验室,应符合卫生部及我厅有关规定条件,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向我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展甲型H1N1病毒实验活动申请书;
  (二)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备案证明》;
  (三) 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论证报告;
  (四) 对照《规范》要求,按照《山东省甲型H1N1流感实验室评估指标及检查方法》开展自评的评估报告;
  (五) 单位及实验室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531-6787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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