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
(鲁卫发电〔2009〕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和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80号)及《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整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52号)要求,全面落实《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一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民心工程。为切实加强对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我省成立了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省委宣传部、省纪委(监察厅)纠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畜牧兽医局、青岛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机构组成的山东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详见附件)。各市要加强对本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
二、规范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
各市、各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整顿工作动态信息报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重要信息随时报送。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专题动态信息和阶段性总结。专题动态信息报送的重点是各地整顿工作采取的重要措施、重要情况、重大案件查处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整顿工作办公室将及时汇集、编发工作简报,向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和省政府报送,并在相关网站开设“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专栏,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信息。同时,各市、各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总体安排,于2010年1月20日前和7月20日前分别报送一次阶段性总结,2011年1月20日前报送整顿工作全面总结。请各市、各部门将食品安全整顿信息报送联络员名单(姓名、办公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于2009年11月27日前报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