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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总预算会计拨款印鉴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总预算会计拨款印鉴的通知
(黑财库〔2009〕38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1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现将总预算会计拨款印鉴统一规定如下:
  一、总预算会计专用章必须使用铜质质材,形状圆形,直径3.5cm,印鉴的字样是“××财政局总预算会计专用章”。
  二、负责人名章可使用铜质质材或塑料质材,形状正方形,尺寸2cm。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时,要书面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鉴一经启用,原印鉴需要及时上交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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