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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全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整改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全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整改意见的通知
(黑财综〔2009〕143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09]25号)要求,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09年6月至7月对省本级和哈尔滨、佳木斯、伊春、大庆、鹤岗、七台河等6个市及所辖25个县财政部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申请、筹集、管理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下达了《关于下达对黑龙江省财政厅2008年和2009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财驻黑监[2009]10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并以此为戒,推动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现就整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虚报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问题的整改意见。一是对截至本次专项检查时,仍未完成2007年和2008年本地租赁补贴任务的市县,必须于2009年12月15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二是对虚报2007年和2008年本地租赁补贴任务及完成情况,且截至2009年底仍未完成完成租赁补贴任务的市县,省厅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9]74号)规定,在2010年度核定该市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等额核减其专项补助资金额度;三是对虚报2008年本地实物配租任务及完成情况的市县,省厅将在2010年度核定该市县实物配租专项补助资金时,等额核减其专项补助资金额度。
  二、关于因资金筹集不足影响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完成问题的整改意见。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的余额,足额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从2009年起,对不落实此项规定,影响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完成的市县,省厅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对违规市县的通报批评。省厅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未按规定来源足额筹集资金、影响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名单附后)。各有关市县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逐项落实整改意见,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9年12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综合处备查。整改落实情况应包括按照本通知规定时限完成2007年和2008年租赁补贴任务补发资金情况、按照规定来源落实2009年保障资金足额到位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凭证和资料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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