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超过《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3号)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既要防止已建成的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出现奖补遗漏和空白,又要防止重复补助和奖励。
第七条 奖补资金按照村民筹资筹劳(折款)总额的40%予以奖补,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分别承担。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试点县(市、区),按照财政负担奖补资金的40%、50%、60%比例予以补助,市级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八条 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以资代劳工日值计算标准,以县为单位,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日平均值。
第三章 奖补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经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工作,坚持“自下而上、先筹后补”的原则办理。省级奖补资金以行政村为单位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核汇总后,以市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填报《山东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并附报《山东省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预算方案、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缴款票据存根、村民所筹资金专户存储的证明等。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对各村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主要查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报经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所筹资金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农业(经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将审核结果上报市财政局、农业局。由市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审批。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三条 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奖补资金分两次拨付。村民完成筹资筹劳并将所筹资金交存本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后,财政部门预拨50%的奖补资金。其余部分奖补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