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改〔2009〕5号)
各市财政局、农业局:
现将《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农业厅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3号)和《
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农改办〔2009〕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行政村(包括自然村、村民小组和受益主体),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励补助的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省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对非试点县(市、区),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第三条 奖补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县级报账、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财政部门负责编报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农业(经管)部门负责根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编报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等。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形成政府奖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社会捐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 奖补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奖补对象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改造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