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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导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政策扶持。

  (九)完善金融服务。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采取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为回乡创业企业“量身定做”的特色金融服务,通过开办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系、互保贷款等,满足创业者多样化的需求。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 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 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在农村地区开辟回乡创业人员专柜,专门为回乡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

  (十)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可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 号)精神,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一 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为3年。经办银行可将 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 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 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精神,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于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超过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额度由企业、担保机构、承办金融机构商定。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回乡创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整合财政及其他资金,对回乡创业给予支持。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项促进回乡农民工创业优惠政策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对回乡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贴息,并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但小额贷款贴息和扶贫项目贷款贴息两项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四、注重培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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