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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导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导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引导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甘肃省引导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意见

  农民工回乡创业对于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促进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予大力鼓励和支持。近年来,我省部分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陆续带着新观念、新思想和信息、技术、资金、项目等返回家乡创业。为进一步畅通创业渠道,改善创业环境,引导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返回家乡创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务输转工作的同时,将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战略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强化鼓励引导,完善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权益,大力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最大限度释放回乡农民工的创业热情,充分发挥回乡农民工的创业才智,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和谐。

  (二)总体要求。改善创业环境,加强创业服务,构建创业平台,实行优惠政策,解决好农民工回乡创业中存在的信息、技术、资金、场地、人才、服务等突出问题,广泛调动农民工回乡创业及各方支持创业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创业和稳定经营的良好环境,力争到2012年,全省回乡创业农民工达到30万人以上,创办各类经济实体30万个以上,辐射带动240万劳动者实现就业。

  二、优化创业环境。

  (三)放宽准入条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回乡创业者进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对农民工回乡创办公司且属于当地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的,应适当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对在农村合法经营的小商小贩,可免于工商登记。在符合城乡规划、市(镇村)容、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回乡创业者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以上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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