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配合相关部门对政务(市民)服务中心各项硬件设施的建设与配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配合政务(市民)服务中心、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清理、整合、精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对各职能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进驻市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及时进驻并进行受理和办理的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
4. 对政务(市民)服务中心已进驻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政务公开、规范办理程序和收费标准、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等要求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对各单位和部门进驻政务(市民)服务中心的机构组建、人员配备、编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机构组建不及时、人员配备不健全、编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6. 配合政务(市民)服务中心搞好内部管理,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为市民服务中心科学化、规范化、正规化管理提供保障;
7. 推进政务(市民)服务中心网络建设,积极参与政务(市民)服务中心办公管理系统软件和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开发工作,建立健全电子政务信息化平台和电子监察网络平台,为实现三级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平台联网奠定基础。
(三)切实加强效能监察政务(市民)服务中心投入运行以后,各旗县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充分履行职能,切实做好对政务(市民)服务中心运行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1. 会同政务(市民)服务中心,做好对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工作,督促各进驻部门认真执行行政效能九项制度和政务(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2. 充分利用电子监察系统,做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3. 在政务(市民)服务中心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 充分利用电子监察和受理投诉举报数据,会同政务(市民)服务中心、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对进驻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加强结果运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党委、政府对进驻部门进行实绩考核和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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