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由问责决定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由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应当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五种: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六)办理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作出之后,问责决定机关要责成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要求,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加盖问责决定机关印章后,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2)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3)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 责建议机关;(4)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5)视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问责决定。
  (七)受理书面申诉。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根据承办部门复核或复查情况,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八)落实结果运用。问责决定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十条,落实好结果运用的有关要求:(1)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2)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3)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