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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出现《暂行规定》五条所列七种情形,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级问责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上级问责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可以直接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地区和部门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呼和浩特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呼党办发〔2001〕11号),由各级问责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对该地区和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十二条所列程序。抓好以下八个环节:
  (一)收集问责线索。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落实和完善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做好干部群众信访、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完善与人大、政府及其他专门机关、司法机关、政协、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等各监督主体的联系机制,收集和办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线索。
  (二)进行调查核实。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线索,经本机关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线索,经本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三)提出问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中:对有被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是否有从重或从轻问责的情节进行说明;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产生的应予问责的事项,就领导成员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进行说明;根据调查事实,对应采取的问责方式作出说明;对有被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是否追究纪律责任、进行组织处理和涉嫌犯罪进行说明。
  (四)听取陈述申辩。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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