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尚未确定地名标牌收费标准,由产权人承担费用的地名设标工作普遍没有开展。
四是地名标牌规格不标准。部分已经开展设标的地方地名标牌选材、规格、色彩、工艺不同程度地存在粗制滥造的现象。
五是地名档案开发利用程度不高。部分地方现有的地名信息数据不全、资料陈旧,第一次地名普查以后的许多成果资料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没有转化成社会公共服务的成果。
六是工作力量薄弱。随着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实施,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而从事地名工作的人员大多数都是兼职,工作变动频繁,使本来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地名工作在基层很难有效开展,影响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
三、对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系制度,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共同研究,抓紧出台地名收费标准政策。
二要克服困难,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21号)要求,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基础性项目建设。同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采取市场运作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措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经费。
三要严格规范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使设立的标牌标准合理。
四要加强地名档案的管理和开发利用。结合地名数据库建库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更新数据资料,建立健全地名信息更新维护机制。要尽最大可能地把地名成果转化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产品,为优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五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继续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基层落实任务,针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市区进行专项抽查,以确保在2010年年底以前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省政府将有重点地继续进行抽查,对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地方,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六要及时总结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的经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4号)要求,认真总结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情况,进一步寻找差距,提出整改和推进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靠实工作责任,确保201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顺利接受国家部委的检查验收。各市州要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好的经验和方法,并将工作进展情况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