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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期培养制度,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管理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习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每所三级医院支援3所县级医院,县级医疗机构都要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并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3年内为每个县市区培养15名大专以上中医药人才。(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实施)

  3.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中央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毕业生,自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五年以上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方面给予倾斜。(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编办负责实施)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政府负责承担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所在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平均水平相衔接。(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实施)

  2.鼓励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按定额定向和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助。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服务整体水平。(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逐步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加成率,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绩效工资等管理制度。(由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4.落实村医补助政策。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给予补助。(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由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实施)

  2.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要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病例和地方病病例管理、人群防治指导、结核病病例管理、重型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等服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相关业务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职责。要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及家庭病床制度。(由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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