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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经法定程序再次当选的,可续签。续签手续应在公布选举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办理。
  本合同期满,甲方提出不再续订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 乙方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 居委会选举中落选的;
  (三) 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由所在居委会按照法定程序罢免其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职务的;
  (四)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五)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其他应当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四、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况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 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 乙方因工负伤或者患病经有效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五、乙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按规定被招录到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

  第十一条 终止、解除本合同证明

  终止、解除本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开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第十二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一、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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