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一、 工资的标准、具体支付办法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一)
(二)
(三)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
二、 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各种休息休假。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社会保险金的缴纳,由甲方负责办理。
二、 乙方在各种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 乙方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公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 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作纪律
一、甲方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一)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二)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的。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 本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
(二)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被依法撤消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的;
(五)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